大禹节水-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3 浏览量:次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作为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节水”、“公司”或“发行人”)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张贵阳、邢永哲 项目联系人 张贵阳、邢永哲 联系电话 021-38031764、021-3803176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021 公司名称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6,229.83 万元 注册地址 甘肃省酒泉市解放路 290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民旺道 10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浩宇 董事会秘书 陈静 联系电话 022-5967930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8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245 号”文核准,公司 2020年 7 月 28 日公开发行了 638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司债券将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大禹转债”,债券代码“123063”。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发行相关文件;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大禹节水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大禹节水合法合规经营;资金,持续关注大禹节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因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禹节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2〕325 号),为方便日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开 展,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向公司出具《关于大禹节水集团 责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 表人张贵阳先生和邢永哲先生接替刘祥茂先生和王安定先 生担任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 表人,负责公司后续持续督导工作。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无 项及整改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延 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 目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 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投项目延期至 2024 年 12 月。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进度,督促上市公司加快募集资金投入, 且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调查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贵阳 邢永哲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贺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