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天恒-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3 浏览量:次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 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投票程序 第五条 为确保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别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八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 (二) 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第九条 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公布每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情况(提供网络投票的,由登记公司提供投票统计结果),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董事、监事的名单。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