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银行-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3 浏览量:次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出具了“苏同律证字 2023第 56 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统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3 月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 〔2023〕140 号《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下列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问题 9: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分支机构被监管部门处罚共计 7 笔,处罚金额共计 386 万元;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被监管部门处罚共计 1 笔,处罚金额共计 请发行人说明: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包括处罚原因、金额和整改情况; (2)相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条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包括处罚原因、金额和整改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缴纳罚款的支付凭证、营业外支出的用途、行政处罚的处罚文书、整改报告等文件,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被监管部门施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处罚共计 11 笔,涉及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 486 万元,其中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被监管部门处罚共计 9 笔,处罚金额共计笔,处罚金额共计 50 万元。 具体所受行政处罚情况如下:序号 被处罚单位 处罚原因 处罚金额 处罚文号 作出机关 处罚日期 整改情况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绍银保监 1.对违规问题的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进 的范围内,且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向不具备条件的 罚款人民 罚决字 绍兴银保 行了严肃问责;2.高度重视,认真剖析原因,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等情形; 客户发放贷款 币 50 万元 〔2021〕9 监分局 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一步规范按揭贷款 2.2023 年 4 月 7 日,绍兴银保监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20 号 相关手续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而被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罚款人民 1.每项案由的罚款金额均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信贷资金被挪用 币 25 万元 四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且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绍银保监 批量发放虚假汽 罚款人民 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罚决字 绍兴银保 完善信贷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对相关贷 〔2020〕6 监分局 款进行收回,并追究相关员工责任 员工合规意识淡 2.2023 年 4 月 7 日,绍兴银保监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20 罚款人民 号 薄、对员工行为管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币 25 万元 控不到位 文件而被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贷款管理严重不 审慎,信贷资金实 罚款人民 金银保监 四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且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际用途与约定不 币 30 万元 中国银保 发行人义乌 罚决字 完善信贷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对相关贷 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支行 〔2020〕25 款进行收回,并追究相关员工责任 等情形; 贷款管理严重不 分局 罚款人民 号 2.2020 年 12 月 31 日,金华银保监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相关 审慎,信贷资金违 币 20 万元 处罚不构成重大处罚。 规流入股市 金银保监 1.罚款金额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对员工行为严重 中国银保 罚款人民 罚决字 的范围内,且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币 30 万元 〔2019〕15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等情形; 力 分局 号 2.2020 年 12 月 31 日,金华银保监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相关序号 被处罚单位 处罚原因 处罚金额 处罚文号 作出机关 处罚日期 整改情况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处罚不构成重大处罚。 罚款人民 性、有效性审核,加强对业务的事后跟踪: 币 41 万元, (1)加强与外汇管理局等监管部门的沟通, 1.罚款金额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范 国家外汇 没收违法 绍外管罚 密切关注银行外汇业务相关的监管动态; (2) 围内,且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 违反规定办理结 管理局绍 汇业务 兴市中心 币 号 2.加强对监管部门各类制度文件的落实,严 2.2022 年 12 月 5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中心支局出具《证明》, 支局 元 员对异常、可疑外汇业务的敏感性,如发现 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外汇局 贷款管理不审慎, 罚款人民 1.每项案由的罚款金额均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并最终形成不良 币 40 万元 四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且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绍银保监 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罚决字 绍兴银保 完善信贷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对相关贷 未按照规定报送 罚款人民 〔2022〕9 监分局 款进行处置,并追究相关员工责任 案件信息 币 20 万元 号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而被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贷款管理不审慎, 罚款人民 1. 每项案由的罚款金额均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并最终形成不良 币 45 万元 四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且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绍银保监 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罚决字 绍兴银保 完善信贷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对相关贷 未按照规定报送 罚款人民 〔2022〕10 监分局 款进行处置,并追究相关员工责任 案件信息 币 20 万元 号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而被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序号 被处罚单位 处罚原因 处罚金额 处罚文号 作出机关 处罚日期 整改情况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币 30 万元 罚决字 监分局 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3.严格 的范围内,且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22〕27 贷款准入管理,进一步提升信贷业务内控管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等情形; 号 理制度执行力;4.加强贷款操作精细化管理, 2.2023 年 4 月 7 日,绍兴银保监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20 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5.高度重视消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费者权益保护 文件而被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股东在本行借款 绍银保监 1. 进一步加强了股东股权出质行为管理,强 的范围内,且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余额超过其股权 罚款人民 罚决字 绍兴银保 化日常分析和跟踪;2.加强股东及其关联方 净值但仍质押股 币 20 万元 〔2023〕10 监分局 限额管理;3.对相关股权质押进行解除,控 权的行为 号 制信贷风险。 大数额的罚款”。序号 被处罚单位 处罚原因 处罚金额 处罚文号 作出机关 处罚日期 整改情况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且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 由小微企业客户承担以 罚款人民币 绍银保监罚决 绍兴银保 缴纳相关罚款并追究相关员工责 期不改正的”等情形; 外保险的保险费 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自 2020 年 范性文件而被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贷款“三查”不尽职、贷 罚款人民币 绍银保监罚决 绍兴银保 完善信贷业务内控管理制度,追 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且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用 期不改正的”等情形;序号 被处罚单位 处罚原因 处罚金额 处罚文号 作出机关 处罚日期 整改情况 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分析 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自 2020 年 范性文件而被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相关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 500 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 100 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监局作出的没收 10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监分局作出的没收 5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 (一)银保监会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 50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罚款;(二)银保监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 300 万元以上罚款;(三)银保监分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 100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是指银保监会作出的没收 50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保监局作出的没收括原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发行人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共 10笔,对应的罚款数额均未达到对应处罚依据的《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或《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较大数额”的标准,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本次可转债发行事项,浙江银保监局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出具《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向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监管意见书的函》(浙银保监函〔2023〕1 号)。根据该监管意见函,浙江银保监局认为“瑞丰银行最近三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绍兴银保监分局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出具《证明》,认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我分局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此外,绍兴银保监分局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出具《证明》,认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能够遵守国家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有关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本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受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二)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鉴于此,本次行政处罚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的行为,按一般情节低档进行处罚,处罚款人民币 4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2.39 万元,处罚机构未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的处罚,该处罚未达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标准,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处罚已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中心支局出具的《证明》,认为已按一般情节低档进行了行政处罚,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所受行政处罚涉及的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三、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针对公司整体和各业务线,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发行人在内控合规性、经营规范性、治理有效性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要求。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涉及事项,发行人已制定并执行了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并强化内部的监督检查。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内控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瑞丰银行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浙江银保监局于 2023 年 1 月 4 日出具《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向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监管意见书的函》(浙银保监函〔2023〕1 号),载明“瑞丰银行不断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已逐步建立与其发展战略、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偏好相适应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系统化的制度和规范化的流程,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和控制,对风险进行动态管理,促使各项业务持续健康有序开展”。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要求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发行人所取得的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行政处罚的依据,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已取得有权机关证明,不属于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上述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比例均较小,并且,发行人在上述处罚作出后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以消除上述违规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 因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其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所涉违规行为不属于构成本次发行障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要求。 问题 10.2: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2)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天圣投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所持首发上市前股份锁定 36 个月。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否,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就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出具的相关承诺函,查阅了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确认了前述对象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意向,及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安排及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管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计划或安排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发行人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已出具承诺函,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 二、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情况或者安排及承诺 为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避免触及短线交易,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就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事项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日前六个月,本公司未减持瑞丰银行股份。 (1)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存在减持瑞丰银行股票的情形,则本公司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 (2)若最终成功认购瑞丰银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则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要求,即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瑞丰银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亦不制定任何减持计划或安排。”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管就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购事项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日前六个月,本人未减持瑞丰银行股份。 (1)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人存在减持瑞丰银行股票的情形,则本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认购; (2)若最终成功认购瑞丰银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要求,即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瑞丰银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亦不制定任何减持计划或安排 (3)本人将继续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锁定承诺;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违规减持,所生收益归瑞丰银行所有,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续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及董监高人员股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补充说明并披露持股 5%以上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意向;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认购,且已就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或安排出具了相关承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徐蓓蓓 蔡含含 董椰檬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