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亚数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3 浏览量: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弘亚数控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桂钊 联系电话:021-20262361保荐代表人姓名:张俊晖 联系电话:021-20262361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数度的情况(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 1 次(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披露文件一致(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相关文件(1)现场检查次数 1次(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送(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2022 年 11 月 23 日,弘亚数控披露《关况 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李茂洪先生,董事刘雨华 女士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 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内 幕交易问题被立案调查。截至目前, 上述调查事项尚未有结论性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并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带强调 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3]第 ZA12514 号),审计报 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为: “弘亚数控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茂洪、刘雨华于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涉 嫌内幕交易 A 股某上市公司股票被立 案调查。截止审计报告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尚未就立案调查事项 出具最终结论。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 表的审计意见。” 上述调查事项不涉及公司股票,公司 各项生产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未受到 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财务状况保持良 好。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后续的处理进 展,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以更好保障中小股东的 利益。(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0次(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不适用见(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11 月 23 日,弘亚数控披露《关 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李茂洪先生,董事刘雨华 女士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 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内 幕交易问题被立案调查。截至目前, 上述调查事项尚未有结论性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并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带强调 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3]第 ZA12514 号),审计报 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为: “弘亚数控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茂洪、刘雨华于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涉 嫌内幕交易 A 股某上市公司股票被立 案调查。截止审计报告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尚未就立案调查事项 出具最终结论。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 表的审计意见。”(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上述调查事项系对李茂洪先生、刘雨 华女士个人的调查,不涉及公司股票; 公司各项生产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未 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财务状况保 持良好。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后续的处 理进展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以更好保障中小股东 的利益。(1)培训次数 1次(2)培训日期 2023 年 1 月 10 日(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及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规范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执行变动(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江、吴海洋、刘风华、许丽君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减持价格承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股份持有意向和减持意向州海汇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明智、陈大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州海汇成长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明智、陈大江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的承诺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行股票关于减持和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需要,经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 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 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 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与兴业证券签署持续督导终止协议,同日, 与中信证券签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自签署保荐协议 之日起,兴业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 中信证券承接,兴业证券将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 督导职责。 目前,中信证券已委派保荐代表人彭桂钊先 生、张俊晖先生共同负责公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 工作。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改情况 1、2022 年 6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思创医惠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与《2021 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2020 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相关条款的规定;开山股份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的规定;2021 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 益。 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 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 函件认定: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 Group Pty Ltd100% 股 权 和 广 州 汤 臣 佰 盛 有 限 公 司 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 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 差异的情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 合理依据,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 相关信息且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11.11.3 条、第 11.11.6 条的规 定。 于对孔少锋、辛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认定:我司保荐代表人孔少锋、辛 星在保荐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外协服务和劳 务咨询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完整性, 以及大额个人报销与实际支出内容是否相符。上 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70 号)第五条的规定。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 创意信息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相关规定。创意信息董事长陆文斌 、总经理何文江、财务总监刘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条、第 4.2.2 条 和 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思创医惠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章笠中、总经理华松鸳、财务总监陈云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和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知悉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 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 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名: 彭桂钊 张俊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