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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易微信(躺着就能赚钱?小心涉嫌“帮信罪”)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3 浏览量:

境外人员通过远程操控你的手机拨打电话,就能回报你一笔可观的收入,你以为找到了一条“发财”的门路,不用出门“躺着就能赚钱”,殊不知早已中了犯罪分子的圈套,还可能成为他们犯罪的“帮凶”。

躺着就能赚钱?小心涉嫌“帮信罪”

案件回顾:

2023年2月10日左右,居某某、张某某二人通过“纸飞机”聊天软件与境外上线取得联系,上线通过Todesk软件远程控制二人的手机对外拨打诈骗电话,每小时支付15美元,通过欧易平台USDT进行结算。居某某、张某某明知上线实施网络诈骗仍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在二人手机被停机封号后仍不收手,反而继续通过购买他人手机号为上线提供帮助,非法获利2万余元。虽然使用远程控制拨打电话,但是被害人接到的电话显示真实号码,被害人报警导致本案案发。

2023年2月11日,崔女士收到一通电话,对方自称是圆通快递,并称崔女士在网上购买的快递丢失,要对其进行理赔,崔女士开始也持怀疑态度,但想到接到的是带有归属地的正常手机号码便放松了警惕,同意添加对方微信,在对方的引导下下载傲软投屏软件,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向对方账户转账20余次,后察觉被骗向公安机关报警,共计被骗人民币49万余元。现接到报案的不止崔女士一人,还有孙女士、任女士、燕女士三人,四人被诈骗共计65万余元。

居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非法获利2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居某某、张某某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故意犯罪前科,符合逮捕条件。2023年4月6日莱西市检察院对居某某、张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办案检察官说:

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可能构成“帮信罪”。居某某、张某某二人通过国外聊天软件结识上线,自认为国外聊天软件隐蔽性较强,并且使用国外平台进行利益结算,不容易被国内公安机关发现,抱有侥幸心理。殊不知上线为了诈骗成功率,虽然通过远程控制,但拨打电话时并非显示虚拟号码,而是真实的手机号码,当被害人意识到受骗报案后,实名登记的手机卡,使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就能追查到二人。居某某、张某某为了追求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最终触碰法律底线,实在是得不偿失。

显示归属地的手机号码,也可能是诈骗电话。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在网上购物的一些信息,锁定作案目标,冒充快递公司员工身份联系被害人,谎称被害人快递丢失或损坏,让被害人下载软件、输入验证码,诱使被害人按照指示进行操作,实施诈骗行为。随着科技的发展,诈骗手段也变得高明,显示归属地的正常手机号码就极具伪装性、迷惑性、欺骗性,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不能轻易相信。

取财有道方心安,违法获利必受罚。在面对他人给予的非法利益时,一定要保持冷静清醒的认识,千万不能将自己的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不仅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甚至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被追究法律责任。

检察官提醒:

1.电信网络诈骗无孔不入、花样翻新,要务必提高防诈反诈意识,切勿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管好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账户及支付宝账户等。凡是自称电商、物流客服,以网购商品有质量问题或快递丢失为由要求转账的就是诈骗。正规平台的客服绝不会请求添加微信或QQ好友,一切操作务必要在平台上进行。

2.个人手机卡、银行卡等物品虽属于个人所有,但明知他人将实施网络犯罪,仍然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极有可能会涉嫌“帮信罪”。所以,一定不能将带有身份信息的手机卡、银行卡等物品轻易交给他人使用,尤其是陌生人之间的有偿使用,更需要格外谨慎。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薄克国 通讯员 荣燕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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