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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履历门”新进展:深交所公开谴责胥明军等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5 浏览量:

深交所网站12日公布对奥联电子(行情300585,诊股)及相关人员予以处分。

经查明,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电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2月9日,奥联电子披露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海南奥联投资有限公司拟与自然人胥明军共同出资设立南京奥联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光能),合作开展钙钛矿太阳能(行情000591,诊股)电池及其制备装备的研发、生产、制备、销售等。

2023年2月13日,奥联电子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显示,胥明军于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在杭州众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众能)担任顾问;在钙钛矿行业主要业绩包括:指导完成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16.8%。

奥联电子于2022年12月19日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发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胥明军作为奥联光能总经理参加了奥联电子2022年12月16日举办的特定对象调研活动,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提及了胥明军前述部分履历。

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间,奥联电子股价大幅上涨,最高涨幅超过200%。

2023年2月21日,华能清能院发布的《关于针对奥联电子发布失实公告的澄清声明》显示,胥明军未曾受邀到访华能清能院,也未曾参与华能清能院钙钛矿中试线的任何设备调试和工艺研究,华能清能院与胥明军个人无任何业务往来,不存在指导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效率验收达标,最高认证效率达到16.8%等相关事实,且“16.8%”的认证效率数据为杜撰数据,与华能清能院认证数据不符。

2月22日,杭州众能发布的《关于针对奥联电子发布失实公告的澄清声明》显示,胥明军在杭州众能的工作时间为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胥明军履历中提及的其“指导完成设计的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在胥明军入职前已完成向客户发货。

2月21日至27日,奥联电子股价累计下跌45.10%,于2月23日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奥联电子在《回复公告》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公开发布的胥明军履历相关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情形,期间,奥联电子股票交易存在异常波动情形,市场影响恶劣。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深交所认为。第一,奥联电子称已按照内部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奥联电子未能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客观上,奥联电子披露的胥明军履历失实事项已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尽管相关当事人申辩称事后推动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但客观上未能消除本次事项的恶劣影响,因此对相关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奥联电子董事长陈光水、时任总经理傅宗朝、代理总经理蒋飚、董事会秘书薛娟华在其任职期间,应当依法依规对公司披露的《回复公告》、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当事人称前述信息披露内容主要依据他人提供的信息开展,但相关当事人未能证明已对所披露信息进行了充分、有效、审慎地调查和核实,其事后补救措施客观上未能消除本次事项的恶劣影响,因此对相关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胥明军系其履历信息的直接提供方,对履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针对胥明军有关华能清能院相关业绩,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体现其“指导完成华能清能院550×650mm钙钛矿电池组件中试线工艺设备设计”,也无证据证明其履历提及的“最高认证效率达到16.8%”。胥明军提出的关于“指导”和“完成”的定义与一般常识相悖,不足以成为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理由。

同时,胥明军所称在不获取报酬,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杭州众能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其主要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内容不足以证明其与杭州众能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对相关申辩理由不予采纳。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深交所决定,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光水、时任总经理傅宗朝、代理总经理蒋飚、董事会秘书薛娟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对外投资交易合作方胥明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奥联电子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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