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精工-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6 浏览量:次
证券代码:603356 证券简称:华菱精工 公告编号:2023-030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公司最近五年共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发出的1份问询函,具体情况如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16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对问询函关注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16),就上交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二)公司最近五年收到过上交所口头警示2次,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7月12日,公司收到上交所的口头警示,警示对象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田媛、时任财务总监张永林;具体内容如下:“经查明,2021年7月1日,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显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累计获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时未及时披露,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田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永林作为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经讨论,决定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田媛、时任财务总监张永林给予口头警示。” (2)2022年4月17日,公司收到上交所的口头警示,警示对象为公司、董事长黄业华、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继杨、财务负责人张永林、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银香;具体内容如下:“经查明,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绩预告预计数下限减盈32%。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华菱精工业绩预告不准确,实际归母净利润与业绩预告金额差异超过30%,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第2.1.5条、第5.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黄业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继杨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张永林、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银香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5.1.10条等规定。经讨论,决定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黄业华、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继杨、财务负责人张永林、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银香予以口头警示。” 公司收到上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加强了内部信息管理,进一步落实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有效执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各级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同时加强公司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且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