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方纳米-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6 浏览量:次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孔令涌先生、任诚先生、唐文华先生、万远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二、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王文广先生、毕晓婷女士、李海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候选人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王文广 毕晓婷 李海臣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