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易微-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6 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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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有 法律意见书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确认、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蔡红兵 王雅婷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