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科技- 独董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6 浏览量:次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及事项发表如下意见: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数字化产业平台暨关联交易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 《公司员工创业和创新业务跟投股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亦符合公司战略及业务需要,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交易各方均以货币出资,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并根据各自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鉴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独立董事: 益 智 孙 剑 姚先国 黄加宁 贾利民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