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堂-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6 浏览量:次
一心为民 全心服务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3-028 号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46.31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25%。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规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第三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作为本次激 一心为民 全心服务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郭春丽女士、阮国伟先生、张勇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核实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同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郭春丽女士、阮国伟先生、张勇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20 年 5 月 12 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向 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12.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42 元/股。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一心为民 全心服务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12.2 万股,占授予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90%;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91 人,授予价格为 10.42 元/股,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5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1 年 1 月 26日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8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9.0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号),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7.8万股,占授予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1475%;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31 人,授予价格为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不具备激励资格的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0.42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购注销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 一心为民 全心服务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1年 6 月 4 日届满,公司及相关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90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204.48 万股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之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郭春丽女士、阮国伟先生、张勇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案》。案》,鉴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届满,公司及相关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34.32 万股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吕雪玲、赵智华、韩艳微、安建苹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不具备激励资格的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7.8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0.42 元/股)加上银行同 一心为民 全心服务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史青、杜桂兰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不具备激励资格的 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2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9.08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2年 6 月 4 日届满,公司及相关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86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149.46 万股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之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郭春丽女士、阮国伟先生、张勇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杨雄奎、杨莉君、李旭东、卢国凤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不具备激励资格的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1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0.42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武玲、文娜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不具备激励资 一心为民 全心服务格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56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9.08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3年 3 月 22 日届满,公司及相关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23.46 万股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3年 6 月 4 日届满,公司及相关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82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146.31 万股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作为本次激 一心为民 全心服务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之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郭春丽女士、阮国伟先生、张勇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限售期满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上市日期为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解除限售条件 说明(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适当人选; 一心为民 全心服务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人员情形的; 公司 2019 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利润(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603,917,846.83 元,2022 解除限售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净利润为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 1,009,996,157.9 元(剔 限售期首次 低于 20%; 除股权激励费用影响后的授予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 第三个解除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限制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30% 限售期性股 低于 40%; 东的净利润为票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 第三个解除 1,024,227,902.49 元)。 限售期 低于 65%。 剔除股权激励费用影响后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报表口径),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 股东的净利润较 2019 年值作为计算依据。 度增长 69.60%。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 82 名首次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 授予的激励对象中,70 人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 个人考核结果为 A,12 人“C”、“D”、“E”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 个人考核结果为 B,不存如下表所示: 在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为 C、 评价结果 A B C D E D、E 的情形,满足解除限 解除限售系数 100% 90% 50% 0% 售条件,按照解除限售比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例解除限售。 一心为民 全心服务 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评价结果为 A/B/C/D,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 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个人评价结果为 E,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的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及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规则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82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146.31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0.25%,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 剩余未解除限售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张勇 董事、副总裁 25 7.5 0 阮国伟 董事、副总裁 25 7.5 0 李正红 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15 4.5 0 代四顺 财务负责人 15 4.5 0 其他核心人员 382.7 114.81 0 注: (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累计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 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已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5 万股,上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剔除该部分股数。 (2)对于上表所列的本期可解除限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确认数 为准; 一心为民 全心服务 (3)若在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解除限售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共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5 万股。 除上述 4 名已离职人员外,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 86 名激励对象除 4 名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余 82 名激励对象全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合计 146.31 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六、独立董事意见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 一心为民 全心服务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82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除第三个限售期尚未届满外,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一心堂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十、备查文件项的独立意见》; 一心为民 全心服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