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股份- 董事会关于事业合伙人3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6 浏览量:次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事业合伙人3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关于上市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说明 为建立和完善经营管理层与公司的利益共享机制,推动核心人员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绑定,主动承担公司长期成长责任,进一步提高公司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杰瑞股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的规定,拟定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 3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或“本草案”)。 一、本草案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草案,坚持依法合规原则、自愿参与原则及风险自担原则: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持有人将自负盈亏,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经公司认定的对公司整体业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公司核心人员,包括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板块核心人员等,符合《指导意见》关于参加对象的规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符合《指导意见》关于资金来源的规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杰瑞股份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指导意见》关于股票来源的规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 年,自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最后一笔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管理委员会根据《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持有人签署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等相关文件的约定,在锁定期届满后解禁,并在存续期内卖出,持有人因持有计划份额而获得解禁卖出后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关于持股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上限 2,150 万元和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50%即 12.36 元/股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量不超过 173.95 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7%。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奋斗者 5 号”、 “奋斗者 6 号”、 “奋斗者 7 号”、“事业合伙人 1 期”及“事业合伙人 2 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总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股票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实际回购情况确定。员工通过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管理事宜。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关于持股计划管理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二、本草案涉及的法定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公司按照《指导意见》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程序的相关规定已完成了以下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草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事业合伙人 3 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其份额分配的议案》,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公司还需履行以下程序: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股东大会就本持股计划进行表决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回避:自身或关联方拟成为本期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认购计划份额、提供或垫付资金、提供股票、分享收益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本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拟定的《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 3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履行的程序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