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创药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6 浏览量: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保荐人”)作为正在履行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药业” “上市公司”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和 2023 年 5 月 8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一)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保荐代表人 洪立斌、胡朝峰(三)现场检查时间(四)现场检查人员 胡朝峰、肖向南(五)现场检查手段:露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和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明确了各部门或各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公司上市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海创药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并核查公司资金往来的账务情况等,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海创药业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海创药业制定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人认为:海创药业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六)经营状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 2022 年季度、半年度及年度报告,与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了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经现场检查,海创药业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公司应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公司应积极关注行业动态和政策,对于可预见的行业趋势提前准备应对措施,尽量避免行业风险对公司业绩造成的波动。同时,公司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的学习,持续做好信息的披露与监管工作。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海创药业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人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海创药业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信证券认为:自上市以来,海创药业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海创药业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公司将持续关注海创药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 ————————— 洪立斌 胡朝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