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股份- 沙钢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_0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6 浏览量:次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506 第 0341 号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3]字 0506 第 0341 号致: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决议召开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通知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2023年5月15日9:30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安南路188号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办公中心3楼2号会议室召开,董事长何春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钱正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8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2023年5月8日交易完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依法应当出席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8人,代表股份总数为745,755,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934%。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一)《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四)《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五)《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六)《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八)《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九)《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十)《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十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事项相符,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人表决,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十一)项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杨晨: 叶正义: 钟婉珩: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