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联集团-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6 浏览量:次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订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定价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修订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 二、《关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制定的《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本次修订后的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三、 《关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发行具备必要性、适当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修订后的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四、《关于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修订后的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关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对当期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重新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拟定了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具体措施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该页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匡同春 雷 宇 沈云樵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