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丰药房- 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6 浏览量:次
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三年五月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72 号《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申请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或“发行人律师”)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黑体(加粗) 问询函所列的问题宋体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楷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修改 本回复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 录 问题 1 关于公司线上业务情况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通过益丰健康 APP、小程序、微信商城、微信公众号、会员精准营销等渠道或方式,为线下门店带来持续增量的订单和客流;通过建设互联网医院、处方中台、远程问诊等便捷服务,实现用户的黏性与企业品牌的提升。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线上业务的经营模式,涉及的产品或服务类别,合同签订形式及主要内容,产品、服务或资金的流转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内公司该类业务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收入确认方式;(2)公司是否需要取得经营线上相关业务所需的资质、许可、审批等;(3)公司线上业务的性质,是否存在撮合交易,链接或代销第三方产品、服务并收取费用等情形,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线上业务的经营模式,涉及的产品或服务类别,合同签订形式及主要内容,产品、服务或资金的流转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内公司该类业务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收入确认方式 (一)公司线上业务的经营模式,涉及的产品或服务类别 报告期内,公司线上业务包括 O2O 及 B2C 两种主要模式及其他探索类业务模式等。公司 O2O 模式依托线下实体门店运行,互联网平台仅作为线下实体门店触达门店周边用户的渠道;B2C 模式通过开设网上门店向用户进行销售;其他探索类业务模式主要包括公众号广告、跨境商品销售、体检类服务销售及健康管理服务等。各探索类业务整体规模极小,均处于早期阶段。各类线上业务的经营模式及其涉及的产品或服务类别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 O2O 模式的运作流程如下: 公司 O2O 模式是线下实体门店触达门店周边用户的渠道,其运作仍依托线下实体门店进行。O2O 模式覆盖范围为线下实体门店所在的同城区域,公司线下实体门店通过在美团、饿了么、益丰健康 APP、小程序等第三方及公司自建平台开设线上购买渠道,主要面向距离门店较近的用户进行销售。用户通过线上平台向线下实体门店下单后,线上平台通知相应线下实体门店备货,并通知配送员到店取货,由配送员在较短时间内送达用户,实现线下实体门店通过线上平台向周边用户的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 B2C 模式的运作流程如下: 公司 B2C 模式是依托天猫、京东、益丰健康 APP、小程序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及公司自建平台通过网上门店向用户进行销售的模式。用户通过平台在网上门店下单后,公司获取订单,通过仓库以快递方式发货,包括从公司仓库通过快递发出商品、以及公司根据用户订单向第三方购买后从第三方仓库通过快递发出商品。 (1)公众号广告 发行人公众号广告是为企业客户提供的、在发行人自有微信公众号和视频号等投放广告、收取广告费的业务。具体形式为在发行人微信公众号特定区域投放广告,或以健康教育科普的形式进行企业客户品牌推广。 (2)跨境商品销售 公司跨境商品销售为用户在益丰健康 APP、小程序等公司自建平台全球购等界面,选购公司在平台内上架的商品,用户下单后,公司收取货款,通知第三方跨境合作方进行发货,并与其结算进货成本,赚取进销差价的业务。 (3)体检类服务销售 公司体检类服务销售是公司向有资质的机构以约定价格采买体检类服务套餐,再进行自主定价售卖,赚取进销差价的业务。 (4)健康管理服务 公司健康管理服务是公司向用户提供包括饮食、运动、作息、用药指导等内容的日常健康管理建议并免费赠送部分额外权益,赚取服务费用的业务。 (二)公司线上业务合同签订形式及主要内容 (1)O2O模式 公司O2O模式涉及的合同相对方包括用户、线上平台及配送方。公司向用户的销售主要面向终端个体消费者,用户以订单形式向公司购买商品或服务。公司与线上平台如美团、饿了么等签订书面相关服务合同,并根据不同线上平台提供配送服务的情况与配送方签订书面配送相关合作合同。 (2)B2C模式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本部分所指书面合同包括纸质形式书面签署的合同,亦包括公司通过线上平台签订的相关合同。 公司B2C模式涉及的合同相对方包括用户、线上平台及快递物流公司。公司B2C模式向用户的销售主要面向终端个体消费者,用户以订单形式向公司购买商品或服务。公司与线上平台如天猫、京东等签订书面相关服务合同,并与快递物流公司签订书面快递服务相关合同。 (3)其他探索类业务模式 公司线上业务其他探索类业务模式主要包括公众号广告、跨境商品销售、体检类服务销售及健康管理服务等,各类业务的合同签订形式如下:发行人签订合 公众号广告 跨境商品销售 体检类服务销售 健康管理服务 同的相对方 注 供应商 书面 书面 企业客户/用 书面 书面 书面 书面 户注:健康管理服务系由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海南益丰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采购健康管理服务包,实际服务提供方为海南益丰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因此该类业务模式下不存在外部供应商。 公司线上业务各类模式的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O2O 模式发行人 合同主要内容签订合同的相 商品/服 结算方式 发行人的权利义务 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对方 务 用户通 过平台 购买公 收取货品价款;保证产品质 用户下单时 受领标的物;支付商品价用户 司商品, 量;交付标的物;保管标的 支付货款 款等 具体以 物等 用户订 单为准 支付技术服务费;使用和管 收取技术服务费;提供约 理平台账户;具备相应的经 定的技术服务或其他相 营资质、合法经营;根据系 关服务;对商户拟在平台 公司按约定 统提示及时处理订单;负责 发布的内容、信息进行审线上平 技术服 向平台支付 解决用户或第三方的投诉; 核;发送推广信息;对商 台 务 技术服务费 应用户要求提供商品发票; 户的商品、交易及店铺等 遵守平台配送规则;保证商 数据进行查阅;监督商户 品在线标注的价格真实、准 是否应履行退款或赔付 确并履行消费者保障义务等 等相关义务;判定商户是发行人 合同主要内容签订合同的相 商品/服 结算方式 发行人的权利义务 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对方 务 否应获得相关赔付;有权 使用自有资金或指令合 作金融机构划扣商户交 易资金代商户向消费者 或第三方进行支付等 支付运输服务费;要求配送 方按时提供配送服务;提供 有关配送业务的相应的单据 公司按约定 收取配送服务费;对配送 信息;根据货品的大小、性 运输服 向配送方支 的货品检查包装情况;按配送方 质,用安全合理的包装材料 务 付配送服务 约定提供及时高效的配 对货物进行包装;具备相关 费 送服务等 商品的经营资质;指派固定 对接人与乙方联系并协调配 送货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等 (2)B2C 模式发行人 合同主要内容签订合同的相 商品/服 结算方式 发行人的权利义务 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对方 务 用户通 过平台 购买公 收取货品价款;保证产品质 用户下单时 受领标的物;支付商品价用户 司商品, 量;交付标的物;保管标的 支付货款 款等 具体以 物等 用户订 单为准 支付技术服务费;使用和管 收取技术服务费;提供电 理平台账户;保证在平台提 子商务交易平台及相应 交的注册资料真实、准确、 技术支持服务;对平台使 合法、有效、保证符合约定 用方提供合理的指导和 的入驻条件;遵守约定的平 培训;根据商户营业执照 台相关规则及流程;保证平 核实及调整在平台经营 公司按约定线上平 技术服 台经营的商品拥有合法销售 的具体商品的种类、数量 向平台支付 台 务 权;商品质量合格,符合国 和类目范围;对商户提供 技术服务费 家相关质量标准,不侵犯任 的相关资质文件及各类 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保证 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监督 发布的商品信息真实、准确、 商户发布的交易信息;视 保证按照平台审核通过的商 情况支持商户的促销活 品类目和品牌经营;应用户 动;监管和管理商户与用 要求提供商品发票 户的交易等 公司按约定 支付运输服务费;要求配送 收取运输服务费;免费提快递物 运输服 向配送方支 方按时提供配送服务;提供 供面单、信封、塑料包装 流 务 付配送服务 有关配送业务的相应的单据 袋等标准物料;提供准确 费 信息;对易碎商品进行加固 包裹重量查询;专员客服发行人 合同主要内容签订合同的相 商品/服 结算方式 发行人的权利义务 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对方 务 包装等 对接,出现纠纷时及时配 合客服查找异常问题,直 至异常问题解决;赔偿运 输途中的丢件、破碎等 (3)公众号广告发行人 合同主要内容签订合同的相 服务 结算方式 发行人的权利义务 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对方 支付广告服务费;提供 收取广告服务费;制作广 所需资质证明、广告物 发行人按约定 告内容;展示约定的宣传 料及必要信息,并承诺企业客 广告服务 收取广告服务 内容;对自有平台方独立 提供的图文信息内容 户 费 维护、运营并独立承担全 真实、合法,不侵犯他 部责任;开具发票等 人的权利以及不违反 相关广告法等 (4)跨境商品销售发行人 合同主要内容签订合同的相 商品/服 结算方式 发行人的权利义务 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对方 务 跨境电 商品销售价格由公 商供应 司自行确定;进货 链中央 结算价为跨境中央 收取货物采购款;保证 仓服务 支付货物采购款;安排项 仓供货价格。双方 提供给公司的货物相 (包括 目专门负责人对接;提供 关信息真实、合规、有 集中采 定期对账,具体支供应商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 效;如所授权的货物发 购、品质 付方式:第三方支 数量、品类、品版以及采 生授权变更时应及时 管理、库 付系统自动结算。 购价格等信息)等 通知公司;开展免费的 存共享、 支付系统在结算时 业务指导及培训等 跨境物 将货物采购款直接 流、保税 仓储等) 付给供应商 用户通 过平台 购买公 用户下单时支付货 收取货品价款;保证产品 受领标的物;支付商品用户 司商品, 款 质量;交付标的物等 价款等 具体以 用户订 单为准 (5)体检类服务销售发行人 合同主要内容签订合同的相 商品/服务 结算方式 发行人的权利义务 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对方 收取体检类服务的采 购费;保证其及其相关 服务和项目提供人员 支付体检类服务的采购 具备提供上述服务或 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 项目的合法有效资质, 盈亏,独立完成整个销售 并保证提供的服务或 双方按约定时 流程(包括制定营销方 项目具备合法性;安排 公司向供应 间对周期内实 案、营销模式、奖惩措施供应商 商购买体检 际成交量进行 专人对接公司需求,协 等);有义务将体检类服 类服务 对账,按结算价 助公司持续优化、改进 务项目说明及特别注意 支付采购价款 的地方提前告知消费者, 项目或服务流程等;若 并提醒消费者遵守相关 因体检类服务致用户 的要求与规定等 向公司主张侵权或违 约,需协助公司处理用 户的该等纠纷,并承担 产生的损失等 用户向公司 用户下单时支 向用户销售体检类服务 接受体检类服务;支付用户 购买体检类 付体检类服务 包并收取销售价款等 体检类服务价款等 服务 价款 (6)健康管理服务发行人签 合同主要内容订合同的相对方 服务 结算方式 发行人的权利义务 相对方的权利义务 用户向公 用户下单时支 收取健康管理服务价 司购买健 接受健康管理服务;支 用户 付健康管理服 款;保证服务质量;提 康管理服 付健康管理服务价款等 务价款 供健康管理服务等 务注:健康管理服务系由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海南益丰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采购健康管理服务包,实际服务提供方为海南益丰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因此该类业务模式下不存在外部供应商。 (三)公司线上业务产品、服务或资金的流转情况 (1)产品流转情况 用户通过线上平台向线下实体门店下单后,线上平台通知相应线下实体门店备货,并通知配送员到店取货,由配送员在较短时间内送达用户,实现线下实体门店通过线上平台向周边用户的销售。 (2)资金流转情况 用户通过第三方线上平台下单后,货款支付到第三方平台账户,交易完成后,平台扣除服务费后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用户通过公司线上自有平台下单后,货款直接支付到公司账户。公司根据平台订单确认收入。 (1)产品流转情况 用户通过线上平台在网上门店下单后,公司获取订单,通过仓库以快递方式发货,包括从公司仓库通过快递发出商品、以及公司根据用户订单向第三方购买后从第三方仓库通过快递发出商品。 (2)资金流转情况 用户通过电商平台下单后,货款支付到电商平台账户,交易完成后,平台扣除服务费后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用户通过公司线上自有平台下单后,货款直接支付到公司账户。公司根据平台订单确认收入。 (1)公众号广告 微信公众号特定区域投放广告业务:根据发行人与微信官方订立的《微信平台广告展示服务协议》的约定,微信官方根据广告点击量,按月向发行人推送交易账单。发行人通过交易账单向微信官方发起结算申请并确认收入,微信官方在约定时间内将结算资金支付到发行人账户。 以健康教育科普的形式进行企业客户品牌推广业务:发行人与企业客户签订合同,在完成推广服务后确认收入,并与企业客户直接进行结算收款。企业客户例如华润三九、澳美制药等医药产品供应商,以及北京搜药天志传媒有限公司等医药资讯提供商。 (2)跨境商品销售 跨境商品销售价格由公司自行确定;公司进货结算价为跨境中央仓供货价格。用户在益丰健康 APP、小程序等公司自建平台全球购等界面下单支付后,公司通知第三方跨境合作方进行发货,交易完成后,公司根据平台订单确认收入并与跨境合作方按约定价格结算货款,货款具体支付方式:用户下单支付后,款项进入公司账户,用户确认收货后,将货物采购款支付给供应商。 (3)体检类服务销售 用户在益丰健康 APP、小程序等公司自建平台下单支付后,款项进入公司账户,用户自行前往指定体检等服务机构,服务完成后,公司确认收入并与体检等服务机构按约定价格定期结算采购价款。 (4)健康管理服务 用户在益丰健康 APP、小程序等公司自建平台下单购买健康管理服务包并完成支付后,在服务包规定的时间内,公司为用户提供包括饮食、运动、作息、用药指导等内容的日常健康管理建议并免费赠送部分额外权益(如购物券等)。公司根据平台订单在服务期结束后确认收入。 公司在线上业务中系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并作为交易当事方承担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等的义务。根据相关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及公司确认,公司线上业务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公司向其进行赔偿。在公司赔偿后,如属于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公司再向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或其他销售者等第三方进行追偿。 (四)公司线上业务经营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公司线上业务以 O2O 及 B2C 为主,为线上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网络的普及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相关业务已成为同行业可比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公开披露信息中关于线上业务的表述 务,持续布局 O2O 和 B2C 业务 大参林积极探索互联网与传统实体药店零售的融 模式 务和 B2C 业务资料来源: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O2O 及 B2C 模式为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披露的线上业务,与公司线上业务经营情况相同,公司线上业务经营符合行业惯例。 (五)报告期内公司该类业务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收入确认方式 报告期各期,公司线上业务主要模式收入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项目 金额 收入比 金额 收入比 金额 收入比 例 例 例 O2O 收入 13.62 6.85% 7.81 5.10% 4.00 3.04% B2C 收入 3.88 1.95% 3.47 2.26% 2.88 2.19% 线上业务主要模式收入 合计 营业收入 198.86 100.00% 153.26 100.00% 131.45 100.00%亿元及 17.50 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小于 10%,占比较小,以 O2O 销售模式产生的收入为主。在 O2O 销售模式下,线上平台仅作为线下实体门店向周边用户销售的渠道,线下实体门店仍为实现销售依托的载体。 通过互联网平台网上门店形式销售的 B2C 模式产生的收入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19%、2.26%及 1.95%,公司来源于互联网平台网上门店的销售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很小。 报告期各期,公司线上业务探索类业务模式收入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金额 金额 金额 入比例 入比例 入比例公众号广告收入 114.28 0.01% 60.59 0.00% 17.77 0.00%跨境商品销售收入 22.97 0.00% - - - -体检类服务销售收 入健康管理服务收入 2.31 0.00% - - - -线上业务探索类业 143.93 0.01% 60.59 0.00% 17.77 0.00% 项目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占营业收 金额 金额 金额 入比例 入比例 入比例务模式收入合计 营业收入 1,988,639.58 100.00% 1,532,630.53 100.00% 1,314,450.24 100.00%注 1:跨境商品销售、体检类服务销售及健康管理服务均为 2022 年起公司开始探索的新业务,其中跨境商品销售业务于 2022 年 10 月上线;注 2:2022 年度公众号广告收入及线上业务探索类业务模式收入合计占营业收入比例均小于 报告期各期,公司线上业务探索类业务模式收入合计为 17.77 万元、60.59万元及 143.93 万元,报告期各期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在 0.01%以下,占比极低。 报告期内,公司线上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参见本问题“(三)公司线上业务产品、服务或资金的流转情况”之回复。 二、公司是否需要取得经营线上相关业务所需的资质、许可、审批等 报告期内,公司线上业务包括 O2O 及 B2C 两种主要模式及其他探索类业务模式等。 (一)公司线上业务主要模式所需的资质、许可、审批等 公司线上业务的主要模式分为 O2O 及 B2C 两种模式。其中,O2O 模式依托线下实体门店运行,互联网平台仅作为线下实体门店触达门店周边用户的渠道;B2C 模式通过开设网上门店向用户进行销售。相关业务涉及的主要线上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2)《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其中,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同步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目前持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应当在销售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线上业务的重要子公司已就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食品销售取得了相关证书及备案,具体情况如下:持证主体 证照名称 编号 核发单位 有效期至通过自建平台以及入驻第三方平台进行线上销售的主体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湘)-非经营性 湖南省药品监 资格证书 -2019-0081 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 合字 B2-20210212 国工业和信息 2026.07.28 可证 化部益丰药房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 湘常械网销备 常德市市场监 案凭证 20220004 号 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含网 武陵区食品药 JY14307020320305 2024.02.26 络经营) 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网络食品经营 湘网食备 常德市市场监 备案信息公示 4307000008 督管理局仅通过入驻第三方平台进行线上销售的主体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鄂)-非经营性 湖北省药品监 资格证书 -2021-0018 督管理局湖北益丰药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 武汉市市场监 房 案公示 督管理局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 武汉市武昌区 YB24201060036790 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行政审批局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湘)-非经营性 湖南省药品监 资格证书 -2019-0001 号 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 湘长械网销备 长沙市市场监 九芝堂连锁 案凭证 20200355 号 督管理局 长沙高新技术 食品经营许可证(含网 JY14301000139205 产业开发区管 2026.03.23 络经营) 理委员会江苏益丰药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苏)-非经营性 江苏省药品监 房 资格证书 -2022-0108 号 督管理局持证主体 证照名称 编号 核发单位 有效期至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 南京市市场监 案公示 督管理局 南京市秦淮区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 YB23201040002497 市场监督管理 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局朝天宫分局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冀)-非经营性 河北省药品监 资格证书 -2019-0033 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 石家庄市市场石家庄新兴 案公示 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含网 石家庄市鹿泉 JY11301850001755 2026.05.09 络经营) 区行政审批局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沪)-非经营性 上海市药品监 资格证书 -2022-0160 号 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 上海市药品监上海益丰药 案公示 督管理局 房 上海市黄浦区 食品网络销售备案凭 YB13101010001067 市场监督管理 证 局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江西省药品监 赣 A202107910007 2026.02.28 资格证书 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 江西省药品监江西益丰药 案公示 督管理局 房 南昌高新技术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 YB23601079994183 产业开发区市 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场监督管理局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鄂)-非经营性 湖北省药品监 资格证书 -2022-0127 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 鄂荆械网销备 荆州市市场监湖北益丰广 案 20230025 号 督管理局 生堂 荆州市沙市区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 YB24210020024690 市场监督管理 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局 公司已对正在开展 B2C 网上商城的网站进行了备案,备案情况如下: 权利人 域名 网站名称 备案号益丰药房 yfdyf.com 益丰药网 湘 ICP 备 13002850 号-1 据此,公司拥有 O2O 及 B2C 模式下所需资质、证照。 (二)公司线上业务探索类业务模式所需的资质、许可、审批等 公司线上业务探索类业务模式主要包括公众号广告、跨境商品销售、体检类服务销售及健康管理服务等。各探索类业务整体规模极小,均处于早期阶段,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公众号广告是为企业客户提供的、在发行人自有微信公众号和视频号等投放广告、收取广告费的业务。具体形式为在发行人微信公众号特定区域投放广告,或以健康教育科普的形式进行企业客户品牌推广。 我国对从事互联网广告业务进行规定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3等法律、法规。 在公众号广告业务中,发行人系广告发布者。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除《营业执照》外,发行人从事上述公众号广告业务无需办理特别行业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跨境商品销售为用户在益丰健康 APP、小程序等公司自建平台全球购等界面,选购公司在平台内上架的商品,用户下单后,公司收取货款,并通知第三方跨境合作方进行发货,并与其结算进货成本,赚取进销差价的业务。 公司实际从第三方跨境合作方处采购商品,不涉及跨境业务。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经核查,公司已经取得相关业务所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含网络经营)》《湖南省网络食品经营备案信息公示》,具体情况详见本问询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函回复“二、(一)2、公司拥有 O2O 及 B2C 模式所需经营资质、证照”。 公司体检类服务销售是公司向有资质的机构以约定价格采买体检类服务,再进行自主定价售卖,赚取进销差价的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合作方及其取得资质情况如下: 合作方 证照名称 编号 核发单位 有效期至海南益丰互 MA5TD2A884600 海南省卫生健联网医院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25.06.10 注 0017D1102 康委员会限公司 1长沙开福爱 长沙市开福区康卓悦门诊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30083013 2027.07.05 卫生健康局 部长沙美奥口 PDY900173430111 长沙市卫生健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24.11.23 腔医院 17A5112 康委员会长沙雨花脊 长沙市雨花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30100130 2027.04.17 正诊所 卫生健康局长沙智仁综 长沙市岳麓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30089357 2023.11.07 合门诊 卫生健康局长沙美年大健康健康管 注2 理有限公司 注 1:海南益丰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 2:由合作方长沙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具体的体检服务。 由于该业务模式下公司系采购并销售体检类服务套餐的一方,并非体检类服务实际提供方,因此无需再取得相应体检类业务相关资质。 公司健康管理服务是公司向用户提供包括饮食、运动、作息、用药指导等内容的日常健康管理建议并免费赠送部分额外权益(如购物券等),赚取服务费用的业务。 公司经营范围已包括“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实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机构(即子公司海南益丰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公司不属于互联网平台服务经营者,无需取得相关资质 报告期内,公司在各类线上业务收入的交易中,系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不属于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公司不存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界定的通过提供互联网平台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作为互联网平台服务经营者获取收入的情形,不存在通过提供互联网平台撮合交易服务获取收入的情形4,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不属于互联网平台服务经营者,无需取得相关资质。 三、公司线上业务的性质,是否存在撮合交易,链接或代销第三方产品、服务并收取费用等情形,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公司线上业务的性质,是否存在撮合交易,链接或代销第三方产品、服务并收取费用等情形 根据《指南》第二条的规定,撮合交易,链接或代销第三方产品、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者为平台经营者,即提供商家进驻、交易撮合的平台,典型的从事该类线上业务的企业例如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以下简称“淘宝平台”)服务。 淘宝平台仅作为平台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服务,在交易中不作为交易当事的一方,不享有和承担交易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仅收取平台服务费;发行人在线上业务中系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通过销售商品或服务取得相关收入,并作为交易当事方享有和承担相关权利义务。发行人线上业务与淘宝平台具有本质区别。 公司线上业务的具体内容及性质参见本题之“一、公司线上业务的经营模式,涉及的产品或服务类别,合同签订形式及主要内容,产品、服务或资金的流转情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二条“(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二)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报告期内公司该类业务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收入确认方式”相关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在各类线上业务中,系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不属于上述《指南》规定的平台经营者,不涉及撮合交易,链接或代销第三方产品、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情形,具体而言: 淘宝平台等线上业务中存在撮合交易,链接或代销第三方产品、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平台,均为平台内经营者商品的销售提供网络虚拟场所,商品的实际销售方为平台内经营者,即淘宝平台等不是实际参与交易的一方。 在公司的线上业务中,公司为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不存在作为第三方平台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的情形。 如前文所述,公司线上业务中,公司为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与客户为交易的当事双方,公司不存在提供交易撮合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情形。 如前文所述,公司线上业务系向客户提供具体的商品及服务,不涉及为第三方提供信息交流服务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线上业务性质为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业务,不属于平台经营者,不存在撮合交易,链接或代销第三方产品、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情形。 (二)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之一,主营业务为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以及与健康相关的日用便利品等的医药连锁零售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行业分类标准,公司所处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中的“零售业”(行业代码:F52)之“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行业代码:F525)。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项目总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江苏二期、湖北医药分拣加工中 心及河北医药库房建设项目 合计 328,432.79 254,743.24 家产业政策 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 号)规定,《产 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 具体情况如下: 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以及与健康主营业务 相关的日用便利品等的医药连锁零 零售 淘汰类”之列 售业务 江苏二期、湖北医药分 本项目拟引入物流系统设备,在湖北 拣加工中心及河北医 武汉、江苏南京、河北石家庄新建或资金投向 淘汰类”之列 药库房建设项目 扩充医药商品仓储物流基地 本项目主要涉及发行人自用数字化 基础设施优化以及数字化平台等多资金投向 项目 淘汰类”之列 个系统平台的搭建及迭代更新 本项目拟在湖南、上海、江苏、江西、 新建连锁药店项目 湖北、广东、河北、浙江、天津九省资金投向 淘汰类”之列 市合计新建连锁门店 3,900 家 综上所述,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线上业务的内容;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反垄断委线上业务及公司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其合同签订形式及主要内容,产品、服务或资金流转以及收入确认方式不存在异常,公司线上业务符合行业惯例;接或代销第三方产品、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问题 2 关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申报材料及反馈回复,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为 524.91万元,系持有泰州市益丰百姓人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股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为系持有湖南中百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等 3 家公司的股权;其他非流动资产为店收购定金。公司未认定上述对外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相关对外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紧密联系及相关合作安排,详细说明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等情形,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是否充分;(2)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请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 (一)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二)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四)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五)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六)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 二、公司相关对外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紧密联系及相关合作安排,详细说明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等情形,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是否充分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以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中,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及账面价值如下:序 会计核算 投资金额 账面价值 是否为财务 被投资企业号 科目 (万元) (万元) 性投资 泰州市益丰百姓人药房连 长期股权投 锁有限公司 资 其他权益工 具投资 湖南中百医药投资有限公 司 重庆中盟医药股份有限公 其他非流动 司 金融资产 北京泊云利康医药信息咨 询中心(有限合伙) 湖北好药师正和大药房连 锁有限公司 其他非流动 龙山县老百姓新特药健康 资产 药房等 11 家药房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公司上述被投资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紧密联系和合作安排,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或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除北京泊云利康医药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出于谨慎考虑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外,其他投资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公司上述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情况具体如下: (一)泰州市益丰百姓人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泰州市益丰百姓人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3767372918J 设立日期 2004 年 10 月 10 日 注册地址 泰州市高港科创园创业大道北侧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邓韶山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持股 50%,陈义庆持股 50% 药品零售;医疗器械零售;保健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 方乳粉)零售;中医诊疗;日用百货、文具用品、五金交电、洗涤化妆品、 经营范围 消杀用品销售;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泰州市益丰百姓人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百姓人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10 月 10 日,被投资企业相关门店在泰州市经营时间较早,在当地具有一定品牌优势和顾客口碑。通过此次收购,公司拓展了在泰州市的连锁药店数量。上述投资有助于加快公司在泰州市的市场拓展,进一步扩大、发展公司的连锁零售业务,巩固和提升公司在江苏区域的市场地位。 报告期内,公司与泰州百姓人公司的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被投资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泰州百姓人 药品销售 - - 3,131.93 公司药品。随着公司深化门店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公司对门店的连锁化管理优势及规模效应,发行人计划逐步将泰州百姓人公司的门店与泰州其他门店资产整合,因此后续不再与泰州百姓人公司发生相关交易。 因此,公司投资泰州百姓人公司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二)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712191079B 设立日期 1999 年 5 月 12 日 注册地址 长沙市高新区桐梓坡西路 3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振国 注册资本 85,594.20 万元人民币 湖南益丰医药有限公司持股 4.99%,李振国持股 25.17%,黑龙江辰能工 股权结构 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9.79%,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5.00%,其余主体持股比例均低于 5.00% 生产、销售(限自产)片剂、颗粒剂、丸剂(大蜜丸、小蜜丸、水蜜丸、 水丸、浓缩丸)、茶剂(含中药提取)、颗粒剂、煎膏剂、糖浆剂、合 剂、灌肠剂、酊剂、胶剂(含中药提取)、酒剂、中药饮片;生产、销 售保健品、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饮料、日化用品及化妆品;销 售一类医疗器械、化学试剂(不含危险品和监控品);提供制药技术咨 经营范围 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医疗、诊疗);医药科技开发;医药产业 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 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产 品包装印刷(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货物运输。(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股份”)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上述公司基本情况信息来源于九芝堂股份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九芝堂股份是国家重点中药企业,其“九芝堂”品牌创建于 1650 年,是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其传统中药文化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品与公司所经营的品种匹配度高,通过对九芝堂股份的投资,公司将与九芝堂股份形成业务协同,与上游工业企业达成战略合作,有利于公司供应链的整合和提升,有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实力;同时,上述合作有利于公司与九芝堂股份形成中药特色产品的上下游产业协同。 报告期内,公司向九芝堂股份采购相关药品等,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被投资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九芝堂股份 药品采购等 7,862.11 7,473.05 6,594.64注:2022 年 4 月,发行人与九芝堂股份达成协议,九芝堂股份向发行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医药”)51%的股权及该部分股权所对应的全部权益。2022 年 5 月,九芝堂医药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 2022 年 6 月起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因此,自 2022 年 6 月起,上表中统计的交易金额剔除了公司向九芝堂医药的采购金额,同时包含九芝堂医药向九芝堂股份及其子公司的采购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向九芝堂股份销售相关药品,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被投资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九芝堂股份 药品销售 1,295.24 274.13 -0.55 注 2注 1:2022 年 4 月,发行人与九芝堂股份达成协议,九芝堂股份向发行人转让其所持有的九芝堂医药 51%的股权及该部分股权所对应的全部权益。2022 年 5 月,九芝堂医药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自 2022 年 6 月起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因此,自 2022 年 6 月起,上表中统计的交易金额剔除公司向九芝堂医药的销售金额,但包含九芝堂医药向九芝堂股份及其子公司的销售金额;注 2:2020 年交易金额-0.55 万元为销售商品退货款。 因此,公司投资九芝堂股份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三)湖南中百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湖南中百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11561702299A 设立日期 2010 年 8 月 25 日 注册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 18 号德思勤城市广场 A3 栋 2309 房 法定代表人 李文杰 注册资本 463.50 万元人民币 湖南益丰医药有限公司持股 9.71%,张俊峰、金东涛、王玉坤、江西昌 盛医药有限公司、山东飞跃达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国大复美大 股权结构 药房上海连锁有限公司、辽宁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 医药有限公司、杭州一天天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均持股 6.80%,其余主 体持股比例均低于 5.00% 以自有资产进行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的投资及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不 得从事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 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 经营范围 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生物医药新产品信息咨询;人 才信息咨询;医疗保健信息咨询;医疗器械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 市场营销策划。 湖南中百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百医药”)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益丰医药有限公司在 2010 年为整合上游供应链投资设立。湖南中百医药的全资子公司湖南中百联盟商贸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通过集中整合连锁药房与上游供应商的药品采购,提高连锁药房的采购议价能力,达到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因此,公司投资湖南中百医药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公司采购环节,提高公司采购环节的议价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向湖南中百医药采购相关药品,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被投资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湖南中百医药 药品采购 85.24 95.32 177.98 因此,公司投资湖南中百医药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四)重庆中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重庆中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8561606053J 设立日期 2010 年 8 月 31 日 注册地址 重庆市经开区桃源路 89 号别墅丙型 47 栋 法定代表人 吴均福 注册资本 2,950.00 万元人民币 河北新兴医药有限公司持股 2.71%,唐先伟持股 6.78%,何佳持股 5.0 股权结构 许可项目:批发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 品、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冷藏、冷冻药品除外;批发预包装食品; 批发保健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 批发医疗器械 II 类:6826 物理及康复设备、6866 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经营范围 销售Ⅰ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日化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商品陈 列布展;市场营销策划及推广;商务信息咨询;会议会展服务;企业管理咨 询;品牌策划;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重庆中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系石家庄新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药房”)所投资企业,2018 年,发行人收购新兴药房后一并接收。重庆中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提供医药采购和医药信息服务,主要服务于公司的采购环节,有利于公司拓展现有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向重庆中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相关药品,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被投资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重庆中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药品采购 41.24 88.57 322.42 报告期内,公司向重庆中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商品陈列等服务,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被投资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重庆中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陈列服务 9.60 10.40 9.60 因此,公司投资重庆中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供应商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五)北京泊云利康医药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北京泊云利康医药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MA007UA78F 设立日期 2016 年 8 月 26 日 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西城区育新街 73 号 1 幢 102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泊云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90.00 万元人民币 石家庄新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93%,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 股权结构 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8.44%,其余主体出资比例均低于 5.00% 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 软件开发;软件开发;广告发布;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医学 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 外调查);企业管理;翻译服务;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 家电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经营范围 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品销售;市场营销策划;咨询策划服 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泊云利康医药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新兴药房 2016 年所投资企业,2018 年,发行人收购新兴药房后一并接收,其合伙人包括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养天和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怀仁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一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医药企业。经公开信息查询,北京泊云利康医药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对外投资尚在存续的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被 投资金序 被投资单 投资单 成立 额(万 营业范围号 位 位持股 日期 元) 比例 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系统开发及应用服务,信 息服务,信息咨询;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 冷冻食品),日用品,饲料,卫生用具,化妆 品,卫生用品,文化用品;计算机系统服务, 网络数据技术咨询,网络数据技术服务,医疗 技术咨询,医疗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会 议服务,广告;乳制品的销售;保健品的销售; 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管理咨询;生产管理咨询; 霍尔果斯 商务咨询;经济、管理、环保、节能咨询与服 泊云利民 2016-09 电子商务 -29 识的医疗信息服务;科技信息交流、文献信息 有限公司 检索、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和 科技鉴证服务;物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技术产 品开发与建设及应用平台建设和服务;广告创 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教育咨 询服务;知识产权代理、转让、登记、鉴定、 检索、评估、认证、咨询和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电子商务;互联网信息 咨询;健康养生管理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 动除外);为医院提供后勤管理服务(不含诊 疗服务);互联网、数字媒体、移动互联网的 技术开发;医疗软件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转 深圳市思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瑞健康信 12.0028 2017-08 息技术有 % -17 品技术,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数据处 限公司 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 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从事广告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批发 医疗器械Ⅰ类及医疗器械Ⅱ类。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其中,(1)霍尔果斯泊云利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多家医药零售商合作设立,目的系通过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全国 27 家医药零售连锁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药品网上交易平台,主要从事网上药品分销业务,通过互联网技术优化业务流程,将药房、工业企业和医院高效连接,帮助工业企业提高产品的营销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全面的健康管理服务以及为零售渠道提供价优快捷的网上药品采购服务;(2)深圳市思瑞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医疗/医药信息化的平台建设企业,主要系帮助患者、医院、药店进行有效连接,是远程医疗本地化主要推动者,也是中国零售药店行业占有率较大的电子处方服务企业。 综上,北京泊云利康医药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对外投资单位主要通过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提供医药信息服务,增强公司与其他医药零售连锁公司的联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北京泊云利康医药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未发生交易,出于谨慎考虑,将前述 21.00 万元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占 2022 年 9 月末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小于 0.01%,占比极低,不属于期末持有较大比例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六)湖北好药师正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湖北好药师正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3722029251B 设立日期 1996 年 10 月 4 日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 32 号 法定代表人 胡丽娟 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武汉市善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股 100.00% 许可项目: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药品互联网信息 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健康咨 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机械电气设 经营范围 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气设备销售;光学仪 器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 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 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家政服 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 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杂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 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洗涤机械销售;日用品销售;家具销售;专业 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 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湖北好药师正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和药房”),主要于湖北省武汉市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一致。报告期内,公司与正和药房的股东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善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购买其正和药房的 100%股权。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正和药房收购暂未履行完毕,公司预付股转转让定金暂未回收。报告期内,公司收购正和药房相关股权过程中,未与其发生采购或销售交易。 因此,公司投资正和药房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属于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七)龙山县老百姓新特药健康药房等 11 家药房药房等 11 家药房达成资产收购框架协议,并支付门店收购定价 60.00 万元。公司预计 2023 年度完成门店资产收购,其相关门店将统一纳入公司日常管理和财务核算。该投资有利于公司加快在龙山县市场的业务拓展,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连锁零售药店业务,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报告期内,公司收购龙山县老百姓新特药健康药房等 11 家药房门店资产,未与其发生采购或销售交易。 因此,公司投资龙山县老百姓新特药健康药房等 11 家药房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属于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上述对外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紧密联系和合作安排,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或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除北京泊云利康医药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出于谨慎考虑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外,其他投资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三、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一)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议案,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具体如下: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类金融业务。务公司的投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新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对外资金拆借的情形。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将资金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借予他人的情形。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对货币资金进行了现金管理,利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具有持有周期短、收益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相关安排。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不需要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二)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公司主要从事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以及与健康相关的日用便利品的连锁零售业务,不涉及财务性投资。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情况如下:序号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除北京泊云利康医药信 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投资外其他不属于财务 性投资 合计 112,127.5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855,607.85 —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相关的会计科 目/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5,004.51 万元,具体产品明细如下: 投资金额序号 产品名称 受托人名称 产品类型 起始日期 产品到期日 (万元) 中信银行长沙 保本浮动 2022 年 12 2023 年 1 月 28 银杉路支行 收益 月 19 日 日合计 —— —— 5,000.00 —— —— ——注:账面价值与投资金额之间的差异 4.51 万元为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计利息。 公司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均系期限短、预期收益率较低的低风险产品,旨在提高公司银行存款的资金管理效率,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41,947.21 万元、账面余额 43,492.33 万元,其按款项性质分类的明细如下所示: 账面余额 项目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万元)门店收银备用金 978.75 与开展业务相关的门店备用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为公司与各地医保中心结算客户医保消费款,应相关医 医保预留金 22,609.69 保中心要求每年需预留的保证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与开展业务相关的房产租赁押金和业务保证金,不属于 押金保证金 12,162.40 财务性投资 其他 7,741.49 公司开展业务代垫的其他款项,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合计 43,492.33 —— 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支付医保中心的医保预留金和供应商的押金保证金等,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31,043.95 万元,其按款项性质分类的明细如下所示: 项目 账面余额(万元)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公司租赁房产开展业务承担的相关税金,不属 待摊房租税 4,404.73 于财务性投资待抵扣及待认证增值税 公司采购业务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属于财 进项税 务性投资保证金及定期存款利息 2,582.26 公司定期存款计提的利息,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公司开展业务形成的其他待摊费用,不属于财 其他 266.10 务性投资 合计 31,043.95 —— 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待抵扣及待认证增值税进项税,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524.91 万元,系公司对泰州百姓人公司投资;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为 32,737.96 万元,系公司对九芝堂股份的投资;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 146.00 万元,包括湖南中百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重庆中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及北京泊云利康医药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的股权;上述投资均为公司围绕产业链上下游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除北京泊云利康医药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出于谨慎考虑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外,其他投资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分析详见本题之“二、公司相关对外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紧密联系及相关合作安排,详细说明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等情形,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是否充分”。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723.05 万元,主要构成为预付工程设备款和预付投资款,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账面余额(万元)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预付股权转让定金及门店收购定金 401.51 否 预付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购置款 321.54 否 合计 723.05 —— 上述预付股权转让定金及门店收购定金等款项主要系预付湖北好药师正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定金 300.00 万元、龙山县老百姓新特药健康药房等 11 家药房相关门店资产收购定金 60.00 万元和收购镇江芝林大药房有限公司过程中代垫员工补偿金 41.51 万元。上述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分析详见本题之“二、公司相关对外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紧密联系及相关合作安排,详细说明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等情形,不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是否充分”。 综上所述,除北京泊云利康医药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出于谨慎考虑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外,其他投资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由于公司投资北京泊云利康医药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 2018 年收购新兴药房时一并接收,同时前述 21.00 万元投资占 2022 年 9 月末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小于 0.01%,占比极低。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不需要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及审计报告中的相关科目明细进行核对分析,逐项核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投资企业的具体合作内容与协同性;了解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六个月起至今的对外投资情况;款项支付凭证;获取并查阅了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决议文件,确认公司对外投资真实性;情况,确认公司对外投资性质。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认为:系和合作安排,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或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除北京泊云利康医药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出于谨慎考虑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外,其他投资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的财务性投资情况,不需要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总体意见: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本页无正文,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承诺本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 毅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丁 元 赵 岩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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